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0-23 10:46 浏览量:{{ pvCount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为深化我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站位。开展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落实“五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具体举措。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对标公安部办公厅《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抓紧抓实相关工作,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标准规范适用、公开流程简明可行、公开方式便捷有效。
二、明确公开目录。根据公安部要求,省厅梳理了我省户籍管理领域的职责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形成《福建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附后,以下简称《目录》),内容涵盖办理户籍业务9个方面44个公开事项,并明确每个具体事项的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目录》主要适用于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为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在省厅《目录》的基础上,细化梳理本地标准目录。
三、规范公开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注重全过程信息公开。要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环节有机衔接。要结合本地实际及公众需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形式、完善载体,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范畴。要加强情况掌握和工作督导,对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福建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