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落实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日期:2020-10-23 10:15 浏览量:{{ pvCount }}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效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文化、文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制、流程、方式、监督评估等相关规范及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透明度和公开水平,切实做好《指引》在县(市辖区、县级市)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对文化、文物工作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各市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编制和公开工作的落实;县级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确立编制原则
按照“坚持依法依规、促进利民便民、鼓励创新发展、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具体见附件《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及时、准确公开需要大众广泛知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并根据情况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和更新。
三、明确公开事项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共服务4个方面45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规范了每一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市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要在组织落实本辖区《指引》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工作予以细化和补充。
四、突出公开重点
应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及重点工作、重要工程项目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进展成效等信息。根据部门事权和职能,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五、拓展公开渠道
发挥文化馆(站)、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基层阵地优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图表图解、音视频、动漫等形式作形象化、通俗化解读。重要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应通过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等实体平台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电媒体、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对外发布。对于针对特定群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应探索实施精准推送。
六、加强监督考核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根据各地工作实际,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地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落实情况。市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县级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落实执行《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基础上,要广泛收集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