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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1-09-24 10:14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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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民养老〔2018〕3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要求,从2017年起,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向全省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护理补贴。现就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发放标准:护理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二、简易确定程序

            为提高政府兜底保障的工作效率,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试行简易确认程序:

            (一)村居入户评估(4月前)。各村(社区)要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由各村(社区)两委主干1名、驻村干部或社区专干1名、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1名组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评估小组入户对辖区内的所有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当面核实,对是否属于“完全失能”进行认定、建档,并填写《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附件1)。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半失能”;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失能”。

            对属于完全失能的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可自愿填写《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低保或计生特殊家庭有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评估小组要指导其或委托代理人填写表格,并做好对非现金形式护理补贴制度的政策解读。

            (二)乡镇(街道)初审(5月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对补贴发放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盖章确认后的申请表,同时统计填写《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附件3)。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1名,会同计生办专干1名、乡镇卫生院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1名共同进行二次评估确认。

            (三)县级审批(6月前)。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部门、相关村(社区)人员,对乡镇(街道)申报的享受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自审批当月起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政策衔接

            加强与其他群体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避免政策交叉、重复补助,造成社会不公。对目的相同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政策内容类似、存在交叉或者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不重复享受。依据《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闽财社〔2016〕40号)精神,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可重复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现金)、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非现金)之一。

            四、发放渠道

            护理补贴原则上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工作责任主体。针对偏远山区服务券(卡)无法落地的问题,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议定具体发放方式,并将实施细则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公正、透明、便捷、安全。

            老年人服务券(卡)是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为依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构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或床位费,以及老年人接受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或老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用于支付居家老年人接受服务主体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费用。

            五、经费保障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将本级负担资金足额安排到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采取“一年一决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一)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及省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区)承担的经费从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或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厦门市所需护理补贴资金由厦门市筹集。

            (二)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填报《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见附件),表格采用每年前9个月的算术平均数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参照低保信息系统录入数据审核并按实际发放人数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推动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建立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确保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民政系统养老、福利、救助等业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并积极会同卫计部门摸清对象底数,建立完整的发放台帐并做好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年人要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三)加强监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附件:1.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

            2.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3.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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