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是中央改善和保障农村最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一项惠民政策。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和熟悉相关要求及申报程序,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农村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不断提升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以农民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扩大有效投资,稳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2、坚持节约用地,科学规划原则。3、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原则。
三、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农户,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2015年国家贫困线为人均收入2855元)。
四、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原则上,拆除重建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残疾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不属于五保、低保、残疾人对象的应提供贫困收入证明(所在村村委会盖章)
(二)集体评议
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危房改造审批表》,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区)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入户审核
各乡镇(区)对各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改造补助方式及标准。符合条件,报市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区)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四)审批和公示
市住建局会同扶贫办、市场监督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及交警大队联合对各乡镇(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五)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属于统规统建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局配合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验收;属于分散改造的,由市住建局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配合业主组织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及时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局农村信用社代发账户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的一卡通账户。竣工验收应填写《福建省XXXX年度危房改造验收表》,验收内容包括:属于拆除重建的,要对照设计图纸,逐项检查施工情况;属于修缮加固的,要重点检查加固部位修缮情况,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