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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21-09-2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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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已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落实民政部要求,在全省养老机构开展贯标和达标工作,我厅制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贯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在全省养老机构持续、有序、高效地开展贯标和达标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主要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作出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于第四十六条将“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作为处罚情形之一。

          三、目标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红线和底线。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组织养老机构开展贯标达标工作,填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见附件2),并填写承诺,确保在2022年1月1日该标准实施前完成达标。

          四、实施方法

          (一)机构承诺与信息比对、平台归集相结合。达标信息以机构自我承诺为基础,依托福建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与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设等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各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管、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信息进行比对。养老机构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机构自查与县级民政部门逐一检查、市级民政部门抽查、省民政厅督查相结合。各养老机构首先开展自查,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机构自查项进行逐一检查,市级民政部门进行抽查。省厅结合工作调研、专项督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研判并督促整改。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宣贯。2020年以来,省厅已通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班等形式对部分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开展基本规范的宣贯,部分市、县(区)民政部门也组织了专题培训。未开展培训的地方要抓紧时间开展宣贯工作,确保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宣贯工作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督导、机构与机构间开展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对标达标。1.2021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自查;2.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县逐一检查;3.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市级抽查;4.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省督查。

          (三)完成整改。对尚未达标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县的民政部门督促整改,力争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六、相关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服务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各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守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红线底线。

          (二)强化督促指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督促指导工作,主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养老机构防范和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的养老机构,要通过约谈主要负责人、制定达标时间表、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在基本规范实施前整改到位。

          (三)加强分类推进。对达标工作成效明显的养老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日常服务管理薄弱、发生过安全事件、负面舆情较多的养老机构,要列入重点督促对象。

          (四)做好沟通协调。对因历史原因无法达到基本规范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管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的进行“关、停、并、转”。市、县(区)民政部门发现所主管的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

                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