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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21-09-2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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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现提出如下措施,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

          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收入扣减、重病重残单人保等惠民政策措施。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5年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经确认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执行延保12个月的政策。

          二、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设区市政府按照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原则,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其中,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特困供养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十四五”期间,继续落实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每年提高350元的定额增长机制,并将“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更名为“省定低保最低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入户排查以及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切实发挥信息平台监测预警功能,推动共享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交叉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四、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强化基层责任,把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的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及村(社区)干部、包村(社区)干部的重要工作任务,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排查走访。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做好“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及时处置热线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并反馈处置结果。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

          加强民政财政、教育、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临时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六、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规定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户籍所在地、急难发生地和经常居住地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在权限额度内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类救助政策措施,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2021年起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档比例为20%、40%、60%、80%的县(市、区),分别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8元、8元、10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不变,对2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10元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七、创新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资金、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形成“资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场所、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方式,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服务。

          八、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协同联动,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做好查询服务或协调建立查询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成果,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和数据核对,夯实精准救助基础。

          九、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

          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时提供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完善城乡统一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经办服务流程继续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调整统一城乡基本生活救助省级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对基本生活救助的补助政策统一按照救助任务量、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省级财政分档补助比例和绩效因素进行补助测算(老区苏区县补助比例继续在原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0%)。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下达方式采取分项目测算、合并下达的方式,补助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困难群众救助各项工作。

          十、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按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加强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及时将监测帮扶对象等数据推送给民政部门,实现实时共享。各地要深入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