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1、婚生随母亲或父亲落户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情形2、非婚生随母落户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情形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按照情形1或2办理落户。
情形4、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
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情形5、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
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材料按照情形1、2或4办理落户。
情形6、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
申请在其中一方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所生子女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随其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材料按照情形1、2或4办理落户。
情形7、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材料按照情形1、2或4办理落户。
情形8、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也可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材料按照情形1、2或4办理落户。
情形9、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
所生子女应当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材料按照情形1、2或4办理落户。
情形10、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
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材料按照情形1、2或4办理落户。
情形11、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的
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除按照情形1、2或4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情形1、2或4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