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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1-08-04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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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许可类型

        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

            第一百一十一条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

            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交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因已按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签发《户口迁移证》,造成迁入地址不一致的,提交持证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省内生源凭学校批准文件向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院校应当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申办将毕业生户口从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出手续,并负责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省内生源的毕业生直接办理回原籍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条  申请按就业落户政策落户的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所在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

           (二)就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毕业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许可条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申报材料

        转入学校: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毕业落户: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本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对于通过省网办提交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群众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全程网办条件的按五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对无法提供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需要对其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原件材料进行比对或需要到窗口签字确认的等不具备全程网办的需转到窗口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到原街道(乡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桐山、桐城和山前街道户口的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应户政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决定:户籍窗口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办结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有无数量限制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法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救济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交线路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593-2195120

        联系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行政服务中心B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投诉电话:市效能办 0593-7811000

        中心效能督查组0593-21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