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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服务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3-05-3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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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服务指南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摘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2、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3、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均在本市桐山、桐城、山前街道办事处所辖的14个社区、外地(乡镇)迁入的户籍时间需一年以上(乡镇干部调入城区工作,但户口因为无房而无法迁入的,调动一年后可以申请);

        2、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3、人均年收入低于24256.8元;

        4、没有购买过本市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置房等福利性住房;

        5、未享受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待遇;

        6、申请人家庭没有小车等高档消费品;

        7、其它:子女借住父母住房或父母借住子女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不得申请购房;对已经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但住房尚未分配的单位职工(居民),不能申请购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桐山、桐城、山前办事处的14个社区中的户口,且住满2周年以上(含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即926.48元/人/月以下,含926.48元)。

        3、申报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下(含13平方米)。

        4子女借住父母家或父母借住子女家,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3平方米;

        5、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报;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报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户口为本市城区户口;

        2、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资产2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子女住父母家或父母住子女家,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不能申请购房;

        3、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置房等福利性住房;没有享受过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待遇。

        4、 已入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限价房6个月后需退出保障住房。

        5、对已经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但住房尚未分配的单位职工(居民),不能申请购房。

        6、在异地(包括福鼎三个办事处以外的乡镇所在地)有私有住房的,不能申请购房。

        7、既符合限价房申报条件,又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8、符合第一批限价商品房购房条件的,可以参加第二批限价商品房申购。

        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有享受过国家“征十留一”土地政策的,不能申请;既符合廉租住房申报条件,又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申请人家庭成员之一是异地户籍的,应出具户籍地《房产登记证明》;申请人应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三十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

        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提交:1、户口簿复印件;2、户籍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4、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或丧偶、离异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5、婚育证明;6、住房证明;7、收入证明。另:低保证等其他材料。

        四、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城市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市直单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向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同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

        3、市住房保障中心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请公安、工商、地税、社保、人民银行、政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

        1)公安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2)工商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

        3)税务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报税、完税信息;

        4)社保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5)人民银行:7日内协调各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在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6)证监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股票信息;

        7)保监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及缴费信息。

        5、市民政局根据上述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提交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民政局提供的材料,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审。

        7、住房保障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7日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其中廉租住房公示期15日),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8、公开配租配售。住房保障中心应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配租配售选房活动。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配租配售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和街办事处、社区、用人单位等地公布。

        五、保障性住房具体内容

        1、以出租为主的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2、以出售为主的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六、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

        1、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闲置、出租、转租、调换、转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2、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应在6个月内入住,否则依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同地段等面积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的5倍缴纳租金,并仅限于三个月的过渡期。

        3、保障性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4、申请家庭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九十日内退出其原有租赁的优惠政策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

        5、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原购房价格和考虑装修折旧(评估价)进行回购。

        6、因家庭收入增加超过谦租住房申请条件,但未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且仍属无房或住房困难,急需租赁住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继续承租实行差别租金。拒不退房的,由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注意事项

        1、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编造;

        3、申报表内的填写内容应全面、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为便于审核过程中及时沟通,申报人务必明确填写有效的通知电话和地址);

        4、申报人应积极配合审核部门工作人员的核查工作;

        5、受理部门不得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监督投诉电话:0593-7832856 0593-783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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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