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法[2010]1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其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2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7条86款,每款的行政处罚一般按违法程度及相应的处罚标准与幅度设四个档次,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体系。
同时制定的《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适用规则》与《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相配套,作为规范全省财政行政处罚执法指导性文件。
现将两个指导性文件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其指导期限为二年,即从2011年1月1日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请各地根据行政处罚执法实际随时提出意见建议,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附件:1、《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
2、《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适用规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