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XNMX57F
法定代表人:鲍**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山前街道铁塘里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但你公司未按照要求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2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你公司未按照要求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危废储存间以及原材料和产品;
3.2022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要求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5.2022年9月25日和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法》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17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于2022年12月10前完成备案;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400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