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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永盛电子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9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1-0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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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盛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73249181T

        法定代表人:易*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项目区银川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项目区银川路11号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0万㎡高密度多层印刷线路板项目经原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1#号车间安装一条图形电镀线VCP生产线)目前尚未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新安装的一条图形电镀线的总投资额为273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92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以及你公司1#号车间安装一条图形电镀线VCP生产线)

        2.20229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9月28日提供的受托人易*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易*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工作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3.20229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易*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2年9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永盛电子有限公司年产20万㎡高密度多层印刷线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福建永盛电子有限公司年产20万㎡高密度多层印刷线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市环监〔2014〕59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宁环站验字(2015)第7号〕(节选)复印件、《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福建永盛电子有限公司年产20万㎡高密度多层印刷线路板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的意见》(宁市环验〔2015〕30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年产20万㎡高密度多层印刷线路板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但不包含1#号车间安装一条图形电镀线VCP生产线)

        5.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易*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10月开始在1#号车间安装一条图形电镀线VCP生产线);

        6.2022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复印件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新安装的一条图形电镀线的总投资额为273万元;

        7.202292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9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十四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停止建设图形电镀线VCP生产线)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900元(大写:叁万零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