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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85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1-2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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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开发区杨岐村牙基自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开发区杨岐村牙基自然村的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危险废物储存间内一桶废液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2.次氯酸钠加药房有四桶废液桶未及时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3.2022年1月份危险废物台账未记录2022年以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及产生量;4.你公司负责的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自2019年投入运行后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22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公司位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开发区杨岐村牙基自然村的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以及你公司次氯酸钠加药房内有四桶废液桶未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危险废物储存间内一桶废液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的事实;

        2.20228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8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林*作为委托代理人,全权配合我局处理本案的行政处罚事宜

        3.2022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落实以下整改:1.暂存在次氯酸钠加药房内的四桶废液已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2.危险废物储存间内的一桶废液已粘贴危险废物标识;

        4.2022年8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之附件一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2022年8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2021年11月18日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你公司是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经营主体;

        6.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2019年10月开始调试运行至今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7.2022年8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2022年危险废物台账仓库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2022年以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及产生量;

        8.2022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我局书面提交《关于减免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23文行政处罚的申请》,你公司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由于尾水排海管未建成、进水量不足,相关手续未办成,当时排污许可证未领取,环保平台无法上传危废台账,但企业内部有建立危废台账;2.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议定组织工程完工环保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3.基于疫情影响,排水不稳定和乡镇污水部分厂外配套管网不完善,4-6月雨季大量雨水渗入管道,水量和水质异常等两方面原因造成环保竣工验收滞后;4.公司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经我局2022年11月18日案件审查会议研究,我局认为:

        1.你公司虽有建立危废台账,但你公司未如实填报危险废物台账的违法行为应进行行政处罚2.你公司完成工程完工环保验收后,符合商业运行,但在实际投入运行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经查阅你公司在线监控数据,2021年12月你公司已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4.你公司提出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理由,我局已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充分考虑污染后果的裁量因素。综上,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危险废物储存间内一桶废液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的这桶废液刚从在线监控室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并放置在托盘内,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8月5日提交整改说明和照片,已补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属于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3.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四桶废液桶堆放在次氯酸钠加药房,未及时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次氯酸钠加药房(原作危废储存间)无其他杂物,未及时转移至隔壁的危废储存间,废液装在桶内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经现场检查后,8月5日提交整改说明和照片,已将次氯酸钠加药房内的四桶废液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属于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指出后立即改正,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4.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如实填报危险废物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

        针对你公司负责的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自2019年投入运行后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30500元(大写:贰拾叁万零伍佰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修正工作,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信息,2.于2022年9月24日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390500元(大写:叁拾玖万零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月1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