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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8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1-2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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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4519336Q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区文渡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83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与桶装原材料、生产原料(色粉)包装袋一同堆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经现场过磅称重,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总重量为1490公斤;2.堆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内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上未粘贴危废标识;3.使用原料空桶作为生活垃圾和边角料收集使用;4.4号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三版工序4号线正在生产,部分应封闭门窗未关闭,导致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8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8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28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83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现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与桶装原材料、生产原料(色粉)包装袋一同堆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经现场过磅称重,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总重量为1490公斤;2.堆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内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上未粘贴危废标识;3.使用原料空桶作为生活垃圾和边角料收集使用;4.4号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三版工序4号线正在生产,部分应封闭门窗未关闭,导致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4.2022年8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和《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年产2800万米合成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稿)》复印件,证明你公司4号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三版工序4号线排放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5.202282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8月3日检查时作为生活垃圾和边角料收集使用的原料空桶是危险废物以及8月1日你公司员工清理生产车间时临时将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内

        6.20228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八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与桶装原材料、生产原料(色粉)包装袋一同堆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1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1450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针对你公司堆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内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上未粘贴危废标识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8月1日清理生产车间时临时将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转移至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经现场指出后,当场将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转移至危废储存间并粘贴危险废物标识,属于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3.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使用原料空桶作为生活垃圾和边角料收集使用的违法行为,鉴于原料空桶的个数为2个,空桶内部残留的危废均已凝固,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你公司立即将装在空桶内的生活垃圾和边角料打包转移至危废仓库,粘贴标识并登记危废台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1免于处罚情形清单“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部分门窗未关闭,导致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2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100元(大写:贰万伍仟壹佰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2.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及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4号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三版工序4号线生产时,门窗予以密闭,防止生产时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70100元(大写:壹拾柒万零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