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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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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站现场检查,发现你站正在发电,生态下泄流量口正在排水,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备实时数据为0.0471m3/s,低于你站核定应当执行的0.05m3/s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向你站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2〕19号),责令你站于2022年8月19日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泄放的流量持续满足经核定的0.05m3/s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并保证流量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出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情况。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站复查时,你站未在发电,生态下泄流量口正在排水,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备实时数据为0.0463m3/s,低于你站核定应当执行的0.05m3/s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根据电量明细表,你站8月27日至8月31日有进行发电,但经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你站8月27日至8月31日泄放流量平均值均未达到0.05m3/s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站进行检查以及你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备实时数据为0.0471m3/s,低于核定应当执行的0.05m3/s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的事实;
2.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生态流量公示牌和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水利局、原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核定成果备案的报告》(鼎水〔2018〕75号),证明你站核定应当执行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为0.05m3/s的事实;
3.2022年8月12日你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站主体资格以及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4.2022年8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站的员工蔡**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站存在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事实;
5.2022年8月16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站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2〕19号);
6.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站进行检查以及你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备实时数据为0.0463m3/s,低于核定应当执行的0.05m3/s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的事实;
7.2022年9月12日你站提供的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点头横溪水电站2022年8月上网电量明细表,证明你站2022年8月发电情况;
8.2022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截图,证明你站8月27日至8月31日泄放流量平均值均未达到0.05m3/s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的事实;
9.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站的员工蔡**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站于8月27日后存在发电的事实;
10.2022年8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6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站落实以下整改:你电站应于2022年9月27日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泄放的流量持续满足经核定的0.05m3/s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并保证流量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出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情况,并决定对你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6700元(大写:伍万陆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站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站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