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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78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1-1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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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6282464XH

        法定代表人:郭**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太姥山镇文渡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812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2.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8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8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郭**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281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81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以及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设备、设施情况;

        5.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郭**和2022年8月26日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也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6.2022年8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挥发性有机物、二甲基甲酰胺等废气需要开展每季度一次的自行监测;

        7.202281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8100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元整)。

        针对你公司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2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700元(大写:伍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33800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