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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7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1-1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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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69190423

        法定代表人:郑**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开发区岐港路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85,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湿法配料间部分密闭窗户打开,废气集气罩风力不足,导致卸料口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8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2022年8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湿法配料反应釜卸料口正在卸料,湿法配料间部分密闭窗户打开,废气集气罩风力不足,收集效果差,导致卸料口废气无组织挥发排放

        2.20228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8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2年8月12日对你公司受托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8月5日检查时你公司湿法配料反应釜卸料口正在卸料,湿法配料间部分密闭窗户打开,废气集气罩风力不足,收集效果差,导致卸料口废气无组织挥发排放以及废气主要成分是DMF及挥发性有机物;

        4.20228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2022年8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和福建荣华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2207058),证明你公司湿法配料反应釜卸料口排放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6.20228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2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湿法配料反应釜卸料口卸料时湿法配料间应予以密闭,并完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效率,防止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5400元(大写:贰万伍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