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775182711
法定代表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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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8月10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你公司厂区北侧1号熔炼车间和厂区南侧2号熔炼车间的2台中频炉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均未运行,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旁边;2.你公司厂区东侧的3号熔炼车间中频炉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位于正上方,仍有大量黑色烟气从集气罩周边扩散至车间内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3个熔炼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均未运行,其中1号和2号熔炼车间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旁边,3号熔炼炉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虽位于正上方,但大量黑色烟气从集气罩周边扩散至车间内部;
3.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3个熔炼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均未运行,其中1号和2号熔炼车间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旁边,3号熔炼炉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虽位于正上方,但大量黑色烟气从集气罩周边扩散至车间内部的违法事实;
4.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2022年9月7日和2022年9月13日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武和工人张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2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加强熔炼车间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大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