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U7XT38
法定代表人:卢**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区银川路13号
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2.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刘**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和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2022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证要求,应当在熔炼车间的1#、2#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熔炼车间1#、2#废气排放口分别开展:砷及其化合物(1次/季)、镉及其化合物(1次/季)、铬及其化合物(1次/季)、铅及其化合物(1次/季)、锡及其化合物(1次/季)、氟化物(1次/月)、氯化氢(1次/月)、二恶英(1次/年)的自行监测,对压铸车间废气排放口开展非甲烷总烃(1次/季)的自行监测;
5.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自2021年开始生产至今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以及未根据要求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立即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2.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及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