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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闽孚化工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61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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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闽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1921708T

        法定代表人:江**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太姥山镇元发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75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露天堆放着20个塑料原料空桶和装有黑色废树脂的吨袋;根据《国家危废名录(2021版)》内容,吨袋内黑色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中的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265-101-13),塑料原料空桶属于危险废物中的HW49 其他废物(900-041-49);2.2022年2月至6月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7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7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江**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2年75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75日对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情况以及你公司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堆放着20个塑料原料空桶和装有黑色废树脂的吨袋

        4.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你公司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露天堆放着20个塑料原料空桶和装有黑色废树脂的吨袋;

        5.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的福建省亲清平台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在福建省亲清平台系统仅上传2022年1月和7月环境应急隐患排查表;

        6.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7月份擅自将20个塑料原料空桶和装有黑色废树脂的吨袋堆放在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以及2022年2月至6月未开展环境应急隐患排查工作

        7.20227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塑料空桶和袋装黑色废树脂于7月3日至4日堆放在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检查当天将袋装黑色废树脂运入危废储存间以及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时,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已清空;塑料空桶均有盖子、用吨袋装黑色废树脂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属于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指出后立即改正,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4.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2022年2月至6月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17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60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妥善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2.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60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1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