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155486289
法定代表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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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8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1号厂房三楼排放口编号分别为DA002和DA003的喷淋塔底部的两个托盘接缝处均有破损,托盘内积水自破损处泄露至地面并漫流至围墙边形成少量积水,经三楼楼面雨水排放口排入厂房西北侧地面的雨水窨井,雨水窨井阀门为关闭状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仅对生产车间内环境风险点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未对喷淋塔托盘等风险点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导致未发现托盘破损,致使托盘内积水流入雨水窨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8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你公司1号厂房三楼排放口编号分别为DA002和DA003的喷淋塔底部的两个托盘接缝处均有破损,托盘内积水自破损处流至地面并漫流至围墙边形成少量积水,经三楼楼面雨水排放口排入厂房西北侧地面的雨水窨井;
4.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仅对生产车间内环境风险点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未对喷淋塔托盘等风险点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致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5.2022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17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及时修复三楼排放口编号分别为DA002和DA003的喷淋塔底部的两个托盘的破损位置;2.认真核实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风险点,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300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