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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2〕26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9-1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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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4519336Q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区文渡路6号

          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与桶装原材料、生产原料(色粉)包装袋一同堆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经现场过磅称重,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总重量为1490公斤;2.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外未粘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识,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上未粘贴危废标识;3.使用原料空桶作为生活垃圾和边角料收集使用;4.4号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三版工序4号线正在生产,部分应封闭门窗未关闭,导致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8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2年8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现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与桶装原材料、生产原料(色粉)包装袋一同堆放在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经现场过磅称重,15桶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总重量为1490公斤;2.厂区中部铁质结构仓库外未粘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识,装有废树脂和沾染物的铁桶上未粘贴危废标识;3.使用原料空桶作为生活垃圾和边角料收集使用;4.4号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三版工序4号线正在生产,部分封闭门窗未关闭;

          4.2022年8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和《福建星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年产2800万米合成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稿)》复印件,证明你公司4号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三版工序4号线排放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5.2022年8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8月3日检查时作为生活垃圾和边角料收集使用的原料空桶是危险废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2.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及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4号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三版工序4号线生产时,门窗应予以密闭,防止生产时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