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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鼎超达铸造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2〕24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9-0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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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超达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2U6JG64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区元发路20号

          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规范化排污口未排水,经我局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规范化排污口溢流堰内的水样进行采集送检,上述水样的pH数值为9.6,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pH值为6~9)。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8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邵**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未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规范化排污口未排水;

          4.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我局监测人员2022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规范化排污口溢流堰内的水样进行采样;

          5.2022年9月1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监站(2022)第173号],证明我你公司规范化排污口溢流堰内水样的pH值为9.6。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