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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2〕23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9-0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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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华鼎合成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69190423

          法定代表人:郑**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开发区岐港路7号

          2022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湿法配料间部分密闭窗户打开,废气集气罩风力不足,导致卸料口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2022年8月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2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8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2年8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2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2022年8月12日对你公司受托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8月5日检查时你公司湿法配料反应釜卸料口正在卸料,湿法配料间部分密闭窗户打开,废气集气罩风力不足,收集效果差,导致卸料口废气无组织挥发排放;

          5.2022年8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和福建荣华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2207058),证明你公司湿法配料反应釜卸料口排放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湿法配料反应釜卸料口卸料时湿法配料间应予以密闭,并完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效率,防止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