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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绿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35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9-1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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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绿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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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项目区文渡路6号

        (项目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工业园区金牛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615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租赁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工业园区金牛路8号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瑞泰皮饰有限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0年12月22日进行备案,但2022年至今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61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15日对你公司租赁于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金牛路8号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瑞泰皮饰有限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你公司2022年至今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2.2022621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2年6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0年12月22日向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备案;

        4.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2年至今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5.202252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和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17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70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元整)。

        针对你公司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违法行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17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70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2022730日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1400元(大写:贰万壹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9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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