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2〕2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9-05 17:47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6282464XH

        法定代表人:郭**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太姥山镇文渡工业园区

        2022812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2.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8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8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郭**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281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81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以及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设备、设施情况;

        5.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郭**和2022年8月26日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也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830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进入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