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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闽孚化工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2〕20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8-22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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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闽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1921708T

          法定代表人:江**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太姥山镇元发路8号

          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露天堆放着20个塑料原料空桶和装有黑色废树脂的吨袋,经称重,20个塑料原料空桶的重量为36.6公斤,袋装黑色废树脂的重量为170公斤;根据《国家危废名录(2021版)》内容,吨袋内黑色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中的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265-101-13),塑料原料空桶属于危险废物中的HW49 其他废物(900-041-49);2.2022年2月至6月未开展环境应急隐患排查工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江**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对你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情况以及你公司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堆放着20个塑料原料空桶和装有黑色废树脂的吨袋;

          4.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你公司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露天堆放着20个塑料原料空桶和装有黑色废树脂的吨袋,经称重,袋装黑色废树脂的重量为170公斤;

          5.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和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厂区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露天堆放着20个塑料原料空桶的重量为36.6公斤、你公司在亲清平台上传了2022年1月和7月环境应急隐患排查表;

          6.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的福建省亲清平台系统,证明你公司福建省亲清平台系统仅上传2022年1月和7月环境应急隐患排查表;

          7.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7月份擅自将20个塑料原料空桶和装有黑色废树脂的吨袋堆放在大门门卫室南侧雨水井旁以及2022年2月至6月未开展环境应急隐患排查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妥善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2.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