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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华丰建材(福建)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23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8-3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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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华丰建材(福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4040535W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区庆丰路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68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侧围墙边露天堆放大量混凝土废渣、废砂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水泥硬化,经称重,这堆混凝土废渣、废砂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重量为215.11吨。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6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6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68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你公司大量的混凝土废渣、废砂石露天堆放

        3.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厂区西侧围墙边露天堆放大量混凝土废渣、废砂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水泥硬化,以及执法人员对堆放范围进行测量;

        4.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从2022年1月份擅自在厂区西侧围墙边露天堆放大量混凝土废渣、废砂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2022年6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盛鑫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渣土入库项目单,证明你公司厂区西侧围墙边露天堆放大量混凝土废渣、废砂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重量为215.11吨

        6.20226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十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1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厂区西侧围墙边露天堆放大量混凝土废渣、废砂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830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