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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干**)

        闽宁环罚〔2022〕120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8-3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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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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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523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意迈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迈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意迈达公司自建的加热锅炉工程2021年5月完成建设后未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擅自投入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523意迈达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意迈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5月23日意迈达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意迈达公司委托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以及你的身份信息;

        3.2022523我局执法人员对意迈达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523日对意迈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意迈达公司厂区宿舍楼后方建设一台加热锅炉,正在使用木料进行自来水加热,产生的烟气经配套的旋风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宿舍楼楼顶高空排放

        4.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意迈达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意迈达公司厂区宿舍楼后方建设一台加热锅炉,正在使用木料进行自来水加热,产生的烟气经配套的旋风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宿舍楼楼顶高空排放

        5.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意迈达公司于2021年5月擅自建设加热锅炉并投入使用的事实以及你是意迈达公司的行政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部事情;

        6.2022年5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意迈达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2年6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意迈达公司自建的加热锅炉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

        7.202252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意迈达公司自建的加热锅炉项目未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意迈达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6700元(大写:贰拾贰万陆仟柒佰元整)。

        由于你是意迈达公司自建的加热锅炉项目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3600元(大写:伍万叁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