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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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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在厂区宿舍楼后方建设一台加热锅炉,使用木料作为燃料进行自来水加热,产生的烟气经配套的旋风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宿舍楼楼顶高空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你公司自建的加热工程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的类别,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你公司自建的加热工程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70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干**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厂区宿舍楼后方建设一台加热锅炉,正在使用木料进行自来水加热,产生的烟气经配套的旋风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宿舍楼楼顶高空排放;
4.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厂区宿舍楼后方建设一台加热锅炉,正在使用木料进行自来水加热,产生的烟气经配套的旋风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宿舍楼楼顶高空排放;
5.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报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中不包含自建的加热工程;
6.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5月擅自建设加热锅炉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7.2022年7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自建的加热工程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70000元;
8.2022年5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2年6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自建的加热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9.2022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自建的加热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大写:壹仟玖佰元整)。
针对你公司自建的加热工程项目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6700元(大写:贰拾贰万陆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停止建设加热锅炉,2.自建的加热锅炉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投入使用;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28600元(大写:贰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