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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金贤良实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1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8-2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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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金贤良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YDBB5U

        法定代表人:余**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盛丰大厦一楼02单元

        (项目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白琳镇白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租赁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白琳镇白岩村福建省名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内的煤炭堆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煤炭堆场堆放大量煤炭,但堆场未密闭,也未设置围挡。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24日对你公司租赁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白琳镇白岩村福建省名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内的煤炭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租赁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白琳镇白岩村福建省名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内的煤炭堆场堆放大量煤炭,但堆场未密闭,也未设置围挡以及现场的设施、设备情况

        3.2022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5月26日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林*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20225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人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位于福建省名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内的煤炭堆场未密闭,也未设置围挡

        6.2022年5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位于福建省名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内的煤炭堆场因土地性质的问题,无法进行密闭;

        7.202252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1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2022年6月30日前对煤炭堆场采取围挡和覆盖措施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300元(大写:贰万零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