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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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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前北侧和厂区北侧大门内雨水井的积水呈乳白色,乳白色废水经厂区北侧大门内的雨水井中通往厂外的一根管流出,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经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厂房前北侧和厂区北侧大门内雨水井的水样进行采样送检,上述两处水样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30.9mg/L、43.2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石油类浓度:5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1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雨水管道情况;
2.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2022年5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房前北侧和厂区北侧大门内雨水井的积水呈现乳白色,并经厂区北侧大门内的雨水井中通往厂外的一根管流出,排入市政雨水管网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房前北侧和厂区北侧大门内的两个雨水井的水样进行采样;
3.2022年5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6月1日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陈**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2022年5月23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监站(2022)第93号],证明你公司厂房前北侧雨水井、厂区北侧大门内雨水井和你公司南侧河道入河排放口水样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30.9mg/L、43.2mg/L、3.46mg/L;
5.2022年6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6.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洗地机清洗车间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间内含有切削液的清洗废水流入厂区雨水井;
7.2022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五)超标排污类—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2500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