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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绿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115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8-2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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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绿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280JD5F

        法定代表人:包**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项目区文渡路6号

        (项目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工业园区金牛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5月27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租赁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工业园区金牛路8号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瑞泰皮饰有限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是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根据规定你公司的热裂解尾气排气筒须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现你公司已安装一套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5月27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27日对你公司租赁于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金牛路8号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瑞泰皮饰有限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

        2.2022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设备、设施情况以及你公司已安装一套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3.20226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2年6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根据规定你公司的热裂解尾气排气筒须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2022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安装一套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6.202252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1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化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2022715日前按照规定将你公司热裂解尾气排气筒安装的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