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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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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在厂区宿舍楼后方建设一台加热锅炉,使用木料作为燃料进行自来水加热,产生的烟气经配套的旋风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宿舍楼楼顶高空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你公司自建的加热工程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的类别,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干**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厂区宿舍楼后方建设一台加热锅炉,正在使用木料进行自来水加热,产生的烟气经配套的旋风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宿舍楼楼顶高空排放;
4.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厂区宿舍楼后方建设一台加热锅炉,正在使用木料进行自来水加热,产生的烟气经配套的旋风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宿舍楼楼顶高空排放;
5.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报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中不包含自建的加热工程;
6.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5月擅自建设加热锅炉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停止建设加热锅炉;
2.自建的加热锅炉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