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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

        闽宁环罚〔2022〕6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6-0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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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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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金凤皮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派出机构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福鼎局”)执法人员对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金凤皮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公司”)进行检查,金凤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核实发现金凤公司年产2000万平方英尺牛二层移膜革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7年12月在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工业项目区东玉路28号投入生产。2020年11月4日,福鼎局对金凤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1日,福鼎局对金凤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9号),责令金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2021年3月19日,福鼎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1〕33号)。你于2021年4月25日向宁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1〕33号)。2021年8月19日,宁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宁政行复〔2021〕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福鼎局作出的《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1〕3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鉴于《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1〕33号)撤销的原因系超越职权,但金凤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我局对金凤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0年10月28日金凤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金凤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0年10月28日福鼎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0月28日在金凤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0年10月28日福鼎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金凤公司当时正在生产以及生产设施、产品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等情况;

        4.2020年10月28日金凤公司提供的原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环境保护局关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金凤皮饰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平方英尺牛二层移膜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的函》(鼎环保函〔2017〕259号),证明金凤公司移膜革生产线项目已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5.2020年11月3日福鼎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金凤公司移膜革生产线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以及你负责金凤公司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事实;

        6.2020年11月16日福鼎局《送达回证》,证明金凤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9号);

        7.2021年3月25日福鼎局《送达回证》,证明你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1〕33号);

        8.2021年8月19日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宁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撤销福鼎局作出的《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1〕3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9.2022年3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金凤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现场照片,证明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金凤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10.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提供的《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金凤皮饰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平方英尺牛二层移膜革生产线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节选,证明金凤公司年产2000万平方英尺牛二层移膜革生产线项目已于2021年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1.2020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金凤公司移膜革生产线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7年12月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5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金凤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8600元(大写:贰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

        由于你是金凤公司移膜革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4300元(大写:伍万肆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5月3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