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90344773
法定代表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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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看你公司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上传数据,其中⑴2022年1月4日16时35分-18时30分,总氮数据为245.94mg/L,流量介于399.769千立方米-399.775千立方米之间;2022年1月4日20时35分-22时30分,总氮数据为131.31mg/L,流量介于399.781千立方米-399.786千立方米之间;⑵2022年1月5日4时35分-6时30分,总氮数据为74.82mg/L,流量介于399.824千立方米-399.838千立方米之间;2022年1月5日6时35分-8时30分,总氮数据为79.22mg/L,流量介于399.838千立方米-399.850千立方米之间;2022年1月5日20时35分-22时30分,总氮数据为74.06mg/L,流量介于399.889千立方米-399.893千立方米之间;⑶2022年1月6日8时35分-10时30分,总氮数据为81.17mg/L,流量介于399.939千立方米-399.946千立方米之间;2022年1月6日14时35时-16时30分,总氮数据为116.86mg/L,流量介于399.957千立方米-399.962千立方米之间;⑷1月7日,总氮数据日均值为86.554mg/L,累计流量为0.088千立方米;1月8日,总氮数据日均值为72.103mg/L,累计流量为0.099千立方米;1月9日,总氮数据日均值为87.847mg/L,累计流量为0.092千立方米;1月10日,总氮数据日均值为68.248mg/L,累计流量为0.014千立方米。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的总氮在线监控数据间歇性超过其规定排放限值(60mg/L),1月7日至10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总氮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均超过其规定排放限值(60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月1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2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2年1月1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以及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总氮间歇性超标,1月7日至10日总氮日均值均超标;
3.2022年1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1月24日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苏**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2022年1月11日你公司提供与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在线监测运维合同》,证明你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由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
5.2022年1月11日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1月20日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6.2022年1月20日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情况;
7.2022年1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员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总氮数据存在超标情况;
8.2022年1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情况;
9.2022年1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主张系因对水污染处理设施投放尿素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10.2022年1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证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总氮间歇性超标,1月7日至10日总氮日均值均超标以及累计流量变化情况;
11.2022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1月20日和2022年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5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4月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你公司于2021年9月受到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福鼎生态环境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了有序的升级改造,发现总氮超标期间正是企业改造升级建设中;2.你公司由于没有建设测水样的实验室,在升级改造过程中,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的测试结果作为参考,另外尿素易溶于水,不会导致个别小时超标,应该是总氮浓度是一致的,可能是因为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中存在杂质导致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总氮超标,1月4日至6日间歇性超标是正如第三方运维人员张先将提出的是因为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中采到微小淤泥所致;3.2014年以来宁德市福鼎监测站对你公司的监测,并未出现总氮超标的情况;4.仅仅凭借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的监测数据认定超标,认定证据不够充分;5.发现超标后,你公司通过规范化排污口的三通阀门将水重新回收到打浆池再进行利用处理。
经我局复核:1.2021年9月24日,你公司因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被我局处罚款2.15万元,与本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是两回事,不能以此免除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你公司的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已经过验收比对,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第三方运维机构也对其进行运维管理,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你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你公司提出福鼎万泰纸业有限公司1月4日至6日超标是因采样管中抽到微小淤泥所致,基于你公司未提供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4.你公司提出2014年以来宁德市福鼎监测站对你公司的监测,并未出现总氮超标的情况,我局认为曾经未超标不能证明会一直不超标,你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超标事实,该主张不予采纳;5.关于你公司提出超标后通过三通阀门将水抽回打浆池再进行利用处理,你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另外根据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显示,你公司的累计流量1月7日为0.088千立方米;1月8日为0.099千立方米;1月9日为0.092千立方米;1月10日为0.014千立方米,足以证明你公司确实存在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充分并且无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五)超标排污类—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9700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