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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杰力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5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4-18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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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桐山岙里工业集中区A-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1月27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公司精加工车间地面的乳白色清洗废水进入厂内雨水井,经雨水管排向公司大门外雨水井,排入龙山溪。经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门口窨井、精加工车间地面和办公楼右侧雨水井的水样进行采样送检,上述三处水样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138mg/L、274mg/L、60.5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石油类浓度:10mg/L)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林**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21月27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12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检查情况;

        4.2022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清洗精加工车间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门口窨井、精加工车间地面和办公楼右侧雨水井的水样进行采样

        5.2022年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因清洗精加工车间地面及相关设备托盘滤网,导致乳白色清洗废水直接排放

        6.2022130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2022)第18]证明你公司门口窨井、精加工车间地面和办公楼右侧雨水井水样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石油类浓度分别为:138mg/L、274mg/L、60.5mg/L;

        7.202212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五)超标排污类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88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41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