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39P2D1M
经营者:杨**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白琳镇郭阳村桥头自然村头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2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农场存在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至农场附近山林地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1日你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农场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2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农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你农场原建设的厌氧发酵池被拆除,农场东南方约400m处的山林地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痕迹事实;
3.2022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农场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农场原建设的厌氧发酵池已拆除,农场东南方约400m处的山林地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痕迹事实;
4.2022年1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经营者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农场因固液分离设备损坏导致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农场附近山林地;
5.2021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农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12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农场落实以下整改:立即停止排放养殖废弃物,并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大写:陆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农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农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