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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38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3-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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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57575602H

        法定代表人:李**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1年121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控工单处理件”和“重点污染源排放超标督办单”你公司现场进行检查经查看你公司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上传数据,其中:⑴2021年11月28日2时-3时,氨氮数据分别为15.107mg/L和15.28mg/L,流量为109.542m³/M和102.742m³/M;⑵11月28日11时,氨氮数据为15.13mg/L,流量为154.983m³/M;⑶12月7日4时-9时,氨氮数据介于15.42mg/L-15.71mg/L之间,流量介于45.292m³/M-88.031m³/M之间;⑷12月7日12时-12月9日14时,氨氮数据介于15.27mg/L-19.7mg/L之间,流量介于24.399m³/M-188.933m³/M之间;⑸12月9日18时-23时,氨氮数据介于11.2mg/L-18.68mg/L之间,流量介于106.242m³/M-129.633m³/M之间。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12月7日至12月9日期间,氨氮在线监控数据超过其规定排放限值(15mg/L)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1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及氨氮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情况;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2日调阅的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福鼎文渡污水处理厂2021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氨氮在线监控设施上传数据(节选),证明你公司在2021年12月7日至12月9日期间氨氮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情况;

        3.2021年12月12日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与其签订《文渡污水处理厂运营承包管理合同》,证明你公司将污水处理厂委托其运营承包管理;

        4.2021年12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2021年12月7日至12月9日氨氮在线监控数据长时间超过其排放标准以及超标污水直接排放的事实;

        5.2022年2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6.2022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在线监控《比对验收报告》、《氨氮调试报告》、《氨氮验收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控已经验收;

        7.2022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委托运营关系以及你公司氨氮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情况;

        8.2021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12月29日和2022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五)超标排污类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3400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31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