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6409764XG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岙里工业项目区兴达路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乳白色的污水通过磨床车间内南侧、西侧围墙墙角雨水沟排入公司大门口外雨水井,经雨水管排入龙山溪,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雨水排放口、磨床车间雨水沟及龙山溪苗圃丁步桥的水样进行采集送检,经检测,你公司雨水排放口、磨床车间雨水沟水样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6513mg/L、29339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石油类浓度:10mg/L),龙山溪苗圃丁步桥位置的水样石油类浓度为10.4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Ⅳ类(石油类浓度:0.5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环境水样采集记录表,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3.2021年12月27日、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和员工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鼎环监站(2021)第247号)监测结果,证明你公司乳白色的污水经雨水管道超标排放的事实;
4.2021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12月27日和2021年12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五)超标排污类—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清理排入雨水管道内的含乳化液废水并规范收集,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63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