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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康奥建材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28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3-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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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8UGGYJ1D

        法定代表人:谭*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龙安开发区玉岐村龙乐路85号

        (项目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沙埕港杨岐作业区16号泊位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1月11对你公司位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沙埕港杨岐作业区16号泊位的碎石加工配套项目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碎石加工配套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类别,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沙埕港杨岐作业区16号泊位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2年1月1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公司位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沙埕港杨岐作业区16号泊位碎石加工配套项目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2年1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位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沙埕港杨岐作业区16号泊位碎石加工配套项目的建设情况;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2年1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碎石加工配套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沙埕港杨岐作业区16号泊位开工建设的事实;

        5.2022年1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证明你公司位于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沙埕港杨岐作业区16号泊位碎石加工配套项目总投资额为800万元;

        6.2022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2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立即停止建设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沙埕港杨岐作业区16号泊位碎石加工配套项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93300元(大写:玖万叁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3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