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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2〕2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3-0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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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U7XT38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项目区银川路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文渡工业项目区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有袋装除尘灰(HW48 321-034-48)、铝灰渣(HW48 321-026-48),经查看你公司危废台账,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7日,袋装除尘灰总重量为3241公斤、袋装铝灰渣总重量为18041公斤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1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事实;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调阅的你公司2021年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证明你公司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7日在危废仓库内共贮存有除尘灰3241公斤、铝灰渣18041公斤;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从2021年10月试生产至检查当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事实;

        5.2021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12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六)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40500元(大写:壹拾肆万零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3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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