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17790482
法定代表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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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精加工车间地面的乳白色清洗废水进入厂内雨水井,经雨水管排向公司大门外雨水井,排入龙山溪。经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门口窨井、精加工车间地面和办公楼右侧雨水井的水样进行采样送检,上述三处水样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138mg/L、274mg/L、60.5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石油类浓度:10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林**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2年1月2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月2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检查情况;
4.2022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清洗精加工车间以及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门口窨井、精加工车间地面和办公楼右侧雨水井的水样进行采样;
5.2022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因清洗精加工车间地面及相关设备托盘滤网,导致乳白色清洗废水直接排放。
6.2022年1月30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监站(2022)第18号],证明你公司门口窨井、精加工车间地面和办公楼右侧雨水井水样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石油类浓度分别为:138mg/L、274mg/L、60.5mg/L;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