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90344773
法定代表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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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的总氮间歇性超标,1月7日至10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总氮日均值均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月1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2.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2年1月1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以及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总氮间歇性超标,1月7日至10日总氮日均值均超标;
3.2022年1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1月24日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苏**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2022年1月11日你公司提供与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在线监测运维合同》,证明你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由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
5.2022年1月11日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2年1月20日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6.2022年1月20日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7.2022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的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员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存在超标情况;
8.2022年1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9.2022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因对水污染处理设施投放尿素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10.2022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证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总氮间歇性超标,1月7日至10日总氮日均值均超标以及累计流量变化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