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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2〕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1-1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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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U7XT38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beat365网页登录_365bet官网备用网站_365betvip文渡工业项目区银川路13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文渡工业项目区工作人员2021年1228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大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有袋装除尘灰(HW48 321-034-48)、铝灰渣(HW48 321-026-48),包装袋上粘贴有危废标签、识别标志;经查看你公司危废台账,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7日,袋装除尘灰总重量为3241公斤、袋装铝灰渣总重量为18041公斤,但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1年122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1年1228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方位、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1228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28调阅的你公司2021年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证明你公司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7日在危废仓库内共贮存有除尘灰3241公斤、铝灰渣18041公斤;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从2021年10月试生产至检查当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十八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一百一十二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