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①服义务兵役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②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①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②调查初审。村(居)民委员会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完整填写基本信息、签署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审。
③会审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统一组织复核。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武装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同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并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④核查审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认定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