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通知》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