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常见问题]宁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6-09-22 00:0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为了加强我区投资软件环境建设,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外商资企业负担,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商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闽政[1997]15号、闽政[1998]11号、闽政[2000]文190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兑现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优惠环境
        1、地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开发区要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怀脱胎换骨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同时要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改革开放以来地、县(市)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利用外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地将整治情况向社会公告。
        2、金融部门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以信贷支持,提高其厂房、设备抵押贷款的比例。
        3、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农业项目,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家业税计税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和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
        4、在宁德市投资的外商,可为其在投资地有固定住所的内地亲属办理常住户口,人数不限。
        5、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规模沿海县(市)达200万美元以上,山区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25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向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申办一本《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资签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12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申办1—3名多资香港商务签注手续。外事或公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批或转报手续。
        6、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连续两年没有违记录的外资企业,可向海关申报A类企业,海关对A类企业给予更为优惠的通关待遇。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程序
        7、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应由有权检查机关实施,并实行检查报备、登记制和检查许可制。各级政府纠纷办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所有有权检查机关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日常业务检查的计划(含检查内容、时间、次数等)报同级政府纠纷办备案;国家、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或突发性事件的检查,事后我区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向同级政府纠纷办备案。凡进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人员,一律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由县(市、区)以上有权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文明执法,每次检查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由行署纠纷办统一印制的检查登记证。对于未出具本单位检查许可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8、税务、海关的常规性检查应按上述要求办理手续,突击性检查要由负责人签署检查许可证明、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两证,事后向政府纠纷办备案。
        9、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任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10、有权检查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没有经过严格审批,不允许采取封帐或抱账本等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强制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11、实行检查与处分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检查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又确需给以处罚的,有权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处罚决定书,企业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窗口接受处罚。地、县(市)、开发区要确定一批守法经营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信得过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权检查机关实行统一检查,其它部门不得再自行检查。要继续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
        12、凡地、县沛)、开发区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年纳税7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部门应尽量减少税务稽查,对于确实需要稽查的企业,要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稽查时要文明礼貌,严格按规范执行。

        三、严格规范税外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和《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不会理收费。市外资领导小组统一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汇总、归类,规范与完善《宁德市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及标准手册》严格执行。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开发区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若确需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执收部门需持省级以上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报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对收费手册进行补充与修订,经3个月以上时间的宣传解释后方可执行。
        14、外商投资企业暂住人口管理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就业调节费以及省政府制订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省政府规定予以优惠;凡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由企业报市政府予以免征,对从2000年1月1日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事业发展费免征,其他企业按规定标准的70%征收两年,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
        15、外商投资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贴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大额度的收费,可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实行分期缴交,在项目竣工前全额缴清。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特别优惠,由企业个案报市政府审批。
        16、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使用土地优惠政策,经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计收有关土地规费。并以成本价优惠提供用地。
        17、外商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酌情给予优惠。
        1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上地使用费。
        19、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或个实行票费分流,或违反我市有关统一收费规定的单位,将产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0、个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牛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个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审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县(市),开发区实行代理制。
        21、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不需省、市综合平衡的,委托审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县(市)、开发区,市计委、外经委、建委、土地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22、对于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县(市)政府要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实行一次性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政府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实行一次性审批。
        23、外商投资联合年审七部门在原有项目审批148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为82项程序向社会公开宣布,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加环节。
        24、对外商审批手续以及后续服务,各县(市)要创造条件,推行“一条龙”“一栋楼”服务,有条件的实行服务代理制,由地、县(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牵头代理;东侨、赛峡开发区要全面推行服务代理制,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

        五、优化通关环境,提高口岸服务水平
        25、海关、检验检疫、港监、边检等部门要简化报关、报验手续。实行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节假日预约加班制度,对货物通关严进宽出,对企业分类管理,强化出口货物前期监管,加强进口货物后续管理,减少货物抽验比率,实行联合抽样检验;对进出我市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努刀减少生产性滞留时间;对国轮不强制引水、不强制安排拖轮,努力减少船舶在港非生产性滞留时间;沿海口岸功能要向山区延伸,推进山海协作,加快口岸查验联合办公和口岸查验计算机联网工作,逐步做到无纸化报关通关。加强文明窗口建设,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支持企业出口创汇。

        六、加大外商投诉案件督查办力度,取信于民
        26、各县(市)、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完善办公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外商投诉中心的职能和作用,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诉积案的查处工作,对一些影响较大、久拖未决的投诉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领导挂牌督查制度,投诉协调中心立案督办。投诉协调中心和受诉单位受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遇紧急投诉事项,应加速运转、急事急办。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能办结的,受诉单位每15天应向投诉人通报一次投诉的处理进展情况,但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7、政府职能部门未执行本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其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处理,或向外商投诉协调中心、软环境督查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法定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手以严肃查处。对社会不法人员有意扰乱生产秩序、敲诈勒索等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法定机关报案,依法予以惩处。

        七、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制度、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
        28、健全领导跟踪服务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开发区要将本辖区内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筛选分类,实行跟踪服务制度,外经贸、经委、台办、侨办等有关部门要对各自重点跟踪项目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进行跟踪,跟踪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当地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办公,协调解决企业建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29、建立领导接待日及现场办公制度。地、县(市)、开发区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或外商投资企业接待日制度,每季度至少要组织接待一次,倾听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建立交办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

        八、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0、各级政府及政法部门要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安全特别防护”制度,建立与公安110联动的快速反应办案机制,对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从快予以依法惩处。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案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要做到“八个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除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或收缴费人双方以合同约定外,不得责令银行强行划拨外商投资企业的款项;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指定的产品;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举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不得实施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失公正,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集资、摊派或赞助。
        31、要加大力度打击走私、骗税、偷漏税、逃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计为,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投资提供统一、平等、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2、政府各职能部门,金融、保险、税务、口岸各单位,供水、供电、邮电等公共服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将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的工作规则、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服务过程时限保证、各岗位办事人员的职责、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严格按社会服务承诺内容办理,对违反承诺规定的,应追究该部门、单位的领导责任。
        33、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应提前三天在当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停水、停电的范围和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用电户、重要用水户在停电、停水前 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非事故原因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拉闸停电、停水,因人为的原因随意拉闸停电、停水造成企业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责任,并对企业的损失给予赔偿。
        34、人事、劳动部门应发挥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所作用,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和招收劳工提供优质服务。

        九、强化监督机制,实行多层次监督管理
        35、各级政府负责当地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地、县(市)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标推化服务承诺制及其他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立由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组织、文明、纠纷等部门组成的软环境督查办公室,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监督;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外商代表和老同志担任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监测、评议、督查,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和部门予以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宣传舆论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软环境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件进行宣传、曝光,加大软环境建设宣传力度。

        十、加强领导,明确软件环境建设责任制
        36、各县(市)、开发区应建立软环境建设责任制,由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成立软环境建设专门机构,并根据本措施,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予以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建立执行本措施情况的季度汇报制度,各县(市)开发区应于每季度末将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7、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外经贸委、建委、工商、土地、国税、地税、公安、海关、口岸、检验检疫、人行、电力、自来水、人事、劳动、电信、纠纷等有关部11必须根据本规定及各自职能,下文具体实施。
        38、本措施适用于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宁德市面上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