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010年,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的规定,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