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应急预案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七)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八)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